人才培養方案是學校人才培養的重要文件,是組織教學過程、安排教學任務的基本依據,是實現人才培養目标和培養規格的總體設計和實施計劃。為加強和完善學校人才培養方案的管理,進一步規範教學行為,保證和提高教學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人才培養方案是學校開展教學工作的基本文件,其制定、修訂、調整和執行必須嚴格按照學校的規範和程序進行。
第二條 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經過規定程序批準執行後,就應保持一定的穩定性,各專業必須嚴格遵照執行。在人才培養的一個培養周期内,即一屆學生從入學到畢業,原則上不得變更人才培養方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或修改的,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辦理。
第三條 人才培養方案在經過一個培養周期後,應根據培養目标的實現情況,對人才培養的指導思想、培養目标與培養規格、課程體系基本架構等作一次全面修訂。根據本專業和學院發展的需要,适時提出全面修訂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意見。
第四條 人才培養方案的制定或修訂,應在主管院長組織教學工作領導小組讨論決定。
第五條 制定或修訂人才培養方案的程序:
1.每學年第二學期,根據學校人才培養方案指導意見要求,主管院長組織教研室主任、骨幹教師等,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拟訂出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初稿。
2.主管院長組織本院專家對拟定的人才培養方案初稿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後,報教務處。
3.每學年第二學期末,根據教務處對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并将定稿報教務處。
4.将批準後的人才培養方案錄入教務系統并嚴格執行,并将其作為教學基本文件下發各系(院)執行和存檔。
第六條 在人才培養方案執行過程中,凡更改課程名稱、增減授課學時,更改課程的開設時間,增開、停開課程以及變更課程性質(課程的必修和選修屬性)而導緻課程結構的變動等情況,均屬調整和修改人才培養方案。
第七條 調整和修改人才培養方案應是在學校人才培養方案制定原則意見的框架範圍内進行的局部修正,不涉及人才培養方案指導思想、培養目标與培養規格、課程體系基本架構等方面的調整。
第八條 調整和修改人才培養方案原則上應在人才培養方案開始執行之前進行,其它時間不得變更。
第九條 人才培養方案調整與修改應由本院組織專家論證,形成書面調整與修改報告,報教務處批準後執行。
威尼斯144777
202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