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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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學院教職工民主管理大會實施細則

 作者: 編輯:郭海建 審核: 訪問次數:次 發布時間:2012-03-30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貫徹黨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學的指導思想,加快本院教職工民主管理大會的制度化、規範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師法》、《高等教育法》、《工會法》、《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河南省教科文衛體系統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及《許昌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特制定法政學院教職工民主管理大會實施細則。 

第二條 學院教職工民主管理大會是學院實行民主管理的組織機構,是教職工在學院行使民主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學院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教職工主人翁地位的具體體現。 

第三條 學院教職工民主管理大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遵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許昌學院有關規定,在法政學院黨總支的領導和行政的支持下,在校工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分工會委員會是教職工民主管理大會閉會期間的工作機構。 

第四條 教職工民主管理大會必須密切聯系群衆,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意見與要求,全心全意為教職工服務。 

第五條 教職工民主管理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權

 

第六條 聽取、審議院長工作報告,讨論學院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改革方案,對教學、科研、管理及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審議、通過本單位教職工守則、獎懲規定及各項規章制度。 

第八條 審議、決定與本單位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集體福利事項。 

第九條 民主評議、監督單位領導幹部,對單位工作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征集教職工提案,敦促院行政做好教職工提案的落實工作。

(一)聽取并審議單位行政領導工作報告,讨論單位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和年度工作計劃,對教學、科研、管理及學科建設、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讨論通過單位崗位職責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及各項規章制度。

(三)讨論決定單位教職工勞動酬金、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的分配原則。

(四)民主評議、監督單位領導幹部,對單位工作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參會教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由于本單位教職工人數在50人以下,不再另選代表,直接召開有全體教職工參加的教職工民主管理大會,參加會議的教職工履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參會教職工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本單位有關重大決策的審議、讨論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議; 

(三)有權向單位領導反映教職工的意見與要求,有權對單位領導提出建議、批評; 

(四)有對教職工民主管理大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以及對教職工民主管理大會決議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的權利;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受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複時,有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第十三條 參會教職工的義務: 

(一)認真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質與能力,努力為構建和諧的育人環境作貢獻;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民主管理大會活動,認真宣傳、貫徹大會決議,完成大會提出的各項任務; 

(三)遵守職業道德和學校的規章制度,提高教學科研管理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組織制度及工作機構

 

第十四條 教職工民主管理大會每年召開1次會議,必須有全體教職工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大會表決需要有全體教職工的半數以上通過。遇重大問題,全體教職工過半數以上要求召開教職工民主管理大會,可随時召開。 

第十五條 教職工民主管理大會的議題,應圍繞本單位的中心工作和群衆迫切關心的問題,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确定,并提交預備會議通過。 

第十六條 院黨、政、工對教職工民主管理大會的職責分工為:黨總支書記負責大會的全面工作、院長負責大會的文件、資料工作、工會主席負責大會的籌備和主持工作。教職工民主管理大會的工作機構是院分工會。在院黨總支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以下各項工作: 

(一)教職工民主管理大會的籌備工作,包括召開大會請示報告,征集、整理提案,提出大會議程,經校工會和院黨總支批準,确定大會日期。 

(二)大會根據需要還可設秘書、提案、會務、經費審查、女工等工作小組,在大會籌備小組的領導下,負責落實會議的全部工作。 

(四)向代表和教職工群衆進行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接受他們的申訴。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七條 做好會前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八條 籌備工作 

(一)成立院教職工民主管理大會籌備工作委員會,由黨政工主要負責人組成,由黨總支書記任主任,院長和學院工會主席任副主任。 

(二)向院黨總支和校工會提出召開教職工民主管理大會的報告,經批準後,發出召開院教職工民主管理大會的通知。 

(三)起草教職工民主管理大會的文件,準備有關會議材料。 

(四)在廣泛聽取群衆意見的基礎上,确定每次教職工民主管理大會的議題。 

(五)成立提案工作小組,負責征集提案和立案工作。 

(六)可召開黨政工聯席會議,聽取黨政關于召開教職工民主管理大會的意見,并統一認識,共同開好教職工民主管理大會。 

第十九條 召開預備會議 

(一)預備會由籌備工作委員會主持;預備會議一般可以在正式會議前半小時或一小時舉行。 

(二)通過議程和議題。 

(三)民主評議幹部時,通過民主評議幹部方案。 

(四)印發并讨論院長的工作報告。 

(五)讨論提交大會讨論、審議、通過的有關制度和方案。 

(六)其他需要由預備會議讨論通過的有關事項。 

(七)黨政領導講話。 

(八)預備會議表決一般采取舉手方式。 

第二十條 召開正式會議 

(一)根據預備會議通過的日程和議題召開正式會議,正式會議由院分工會主席主持; 

(二)正式會議的召開必須符合法定人數,即應到全體教職工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宣布大會議程; 

(四)上級領導、來賓講話; 

(五)聽取院長的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題議案及規章制度的說明; 

(六)組織代表讨論、審議或組織大會發言; 

(七)通過大會決議和其他交付教代會表決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大會精神的宣傳和閉會期間的工作。 

教職工民主管理大會閉會期間,由院分工會主持日常工作。 

第六章提案工作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民主管理大會提案是教職工就本單位發展、管理、教學科研、教職工隊伍建設、規章制度等方面提出的議案。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民主管理大會召開前20天左右,由大會籌備工作小組發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發給全體教職工。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充分思考和調研的基礎上,填寫提案表交提案工作小組,提案應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提出後,一般須有兩人以上附議。 

第二十五條 教職工民主管理大會籌備工作小組收到教職工提案後,應及時進行登記、分類整理,内容相同的進行合并。合并後,原提案人都作為共同提案人。 

第二十六條 教職工民主管理大會籌備工作小組對提案進行審查,對符合立案要求的提案給予立案,并填寫提案處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應作意見或建議處理。籌備工作小組将提案送交院行政處理,落實。 

第二十七條 院分工會負責教職工提案的督辦工作,并向提案人反饋提案辦理結果,做到件件有回複。 

第七章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經院教職工民主管理大會讨論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的修改權歸院教職工民主管理大會,解釋權在院分工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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