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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

 作者: 編輯:郭海建 審核: 訪問次數:次 發布時間:2008-06-27


第一章 黨員

第一條 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願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并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産黨。

第二條 中國共産黨黨員是中國工人階級的有共産主義覺悟的先鋒戰士。

中國共産黨黨員必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不惜犧牲個人的一切,為實現共産主義奮鬥終身。

中國共産黨黨員永遠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除了法律和政策規定範圍内的個人利益和工作職權以外,所有共産黨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

第三條 黨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認真學習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努力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本領。

(二)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帶頭參加改革開放和共産黨現代化建設,帶動群衆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艱苦奮鬥,在生産、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起先鋒模範作用。

(三)堅持黨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後,克己奉公,多做貢獻。

(四)自覺遵守黨的紀律,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執行黨的決定,服從組織分配,積極完成黨的任務。

(五)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緻,堅決反對一切派别組織和小集團活動,反對陽奉陰違的兩面派行為和一切陰謀詭計。

(六)切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于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鬥争。

(七)密切聯系群衆,向群衆宣傳黨的主張,遇事同群衆商量,及時向黨反映群衆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群衆的正當利益。

(八)發揚共産黨新風尚,帶頭實踐共産黨榮辱觀,提倡共産主義道德,為了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難和危險的時刻挺身而出,英勇鬥争,不怕犧牲。

第四條 黨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二)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于黨的政策問題的讨論。

(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四)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

(五)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六)在黨組織讨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七)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并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複。

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

第五條 發展黨員,必須經過黨的支部,堅持個别吸收的原則。

申請入黨的人,要填寫入黨志願書,要有兩名正式黨員作介紹人,要經過支部大會通過和上級黨組織批準,并且經過預備期的考察,才能成為正式黨員。

介紹人要認真了解申請人的思想、品質、經曆和工作表現,向他解釋黨的綱領和黨的章程,說明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并向黨組織作出負責的報告。

黨的支部委員會對申請入黨的人,要注意征求黨内外有關群衆的意見,進行嚴格的審查,認為合格後再提交支部大會讨論。

上級黨組織在批準申請人入黨以前,要派人同他談話,作進一步的了解,并幫助他提高對黨的認識。

在特殊情況下,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可以直接接收黨員。

第六條 預備黨員必須面向黨旗進行入黨宣誓。誓詞如下:我志願加入中國共産黨,擁護黨的綱領,遵守黨的章程,履行黨員義務,執行黨的決定,嚴守黨的紀律,保守黨的秘密,對黨忠誠,積極工作,為共産主義奮鬥終身,随時準備為黨和人民犧牲一切,永不叛黨。

第七條 預備黨員的預備期為一年。黨組織對預備黨員應當認真教育和考察。

預備黨員的義務同正式黨員一樣。預備黨員的權利,除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外,也同正式黨員一樣。

預備黨員預備期滿,黨的支部應當及時讨論他能否轉為正式黨員。認真履行黨員義務,具備黨員條件的,應當按期轉為正式黨員;需要繼續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長預備期,但不能超過一年;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具備黨員條件的,應當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預備黨員轉為正式黨員,或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都應當經支部大會讨論通過和上級黨組織批準。

預備黨員的預備期,從支部大會通過他為預備黨員之日算起。黨員的黨齡,從預備期滿轉為正式黨員之日算起。

第八條 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内外群衆的監督。黨員領導幹部還必須參加黨委、黨組的民主生活會。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接受黨内外群衆監督的特殊黨員。

第九條 黨員有退黨的自由。黨員要求退黨,應當經支部大會讨論後宣布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備案。

黨員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黨的支部應當對他進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應當勸他退黨。勸黨員退黨,應當經支部大會讨論決定,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如被勸告退黨的黨員堅持不退,應當提交支部大會讨論,決定把他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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