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2004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河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士學位授予工作暫行辦法》(豫教高一字〔1990〕216号)、《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建設的意見》(學位〔2010〕9号),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我校按已有普通本科專業所屬學科門類授予學士學位。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學校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學位委員會”),由23—27人組成。學位委員會由院長、主管教學的副院長、教務處處長、各教學單位和有關部門的行政主要負責人組成。學位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學位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學位辦”),辦公室設在教務處。
第四條各學院設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以下簡稱“分委員會”),由3—5人組成,設主任、副主任各1人,分委員會主任應為學位委員會成員,委員應從本學院教學管理幹部或正、副教授中遴選,并上報學校學位委員會審查批準。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學位委員會主要職責
1、審核和批準各學院分委員會提出的拟授予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應屆本科畢業生名單。
2、審核和批準外單位申請學士學位人員名單。
3、作出授予、不授予或撤消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
4、負責處理學位授予工作中的舞弊作僞行為。
5、審定各分委員會成員名單,作出設立或撤銷分委員會的決定。
6、研究和處理學士學位授予過程中的争議和其他事項。
7、修改本校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
第六條學位辦在學位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有:
1、為召開校學位委員會會議和其他有關工作準備材料,做好相關會議的組織工作。
2、負責審核各分委員會提出的拟授予、異常授予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将複核情況和有關材料報學位委員會審定。
3、負責向經學位委員會審核通過的學士學位獲得者發放學位證書。
4、根據學位委員會授權,處理暫緩授予及補授學士學位等事宜。
5、按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本校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的情況。
6、負責受理分委員會提出的複議申請,并對學士學位授予過程中提出的異議,進行調查核實,并上報學位委員會。
7、協調各分委員會之間的工作。
8、學位委員會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分委員會職責
1、貫徹執行本細則所規定的授予學士學位的要求和程序,逐個嚴格審核本學院各專業應屆本科畢業生的學士學位資格和條件(包括政治思想表現、各門課程的成績、專業/教育實習報告、畢業論文/設計和畢業鑒定等材料),提出本學院拟授予、異常授予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并予以公示。
2、向學位辦報送拟授予、異常授予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及有關材料。
3、負責處理學士學位授予工作中的遺留問題,并根據有關規定提出初步意見,報學位委員會審核通過。
4、負責受理學位委員會交辦的有關事宜。
5、協助學位辦做好學士學位證書的發放工作。
第四章授予條件
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普通應屆本科畢業生可授予學士學位:
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的領導,擁護***制度,在校學習期間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許昌學院學生守則》;有良好的道德修養,品行端正。
2、較好地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完成本科教學計劃(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項要求,取得畢業資格。
3、畢業論文(設計)成績表明其具有從事科學研究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九條本科畢業生有下列情況之一,不授予學士學位:
1、未獲得畢業資格者。
2、在校學習期間,受到留校察看(不含)以下紀律處分兩次以上(含兩次)或留校察看及以上紀律處分者。
3、在校學習期間參加各種考試作弊者(含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和計算機等級考試等)。
4、在校學習期間,學分制普通本科生所修課程(除輔修專業)的平均學分績點在1.8(不含1.8)以下者,專升本學生2年内累計有4門(含4門)以上課程通過補考方獲得及格者。
5、畢業論文(設計)不合格者及畢業論文(設計)中存在嚴重的舞弊作僞行為者。
6、在學習期間,《大學英語》、《計算機基礎》課程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者。
7、在學位授予工作各環節中,有嚴重的舞弊作僞行為或因其他原因,經學位委員會審核認為不能授予學士學位者。
第十條異常授予學士學位條件:
對有第九條第3、第4款所列情況[對應第4款:在校學習期間,學分制普通本科生所修課程(除輔修專業)的平均學分績點在1.8(不含1.8)以下1.5以上(含1.5)、專升本學生2年内累計有4門(含4門)以上6門(含6門)以下課程通過補考方獲得及格]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1、獲得實用新型、發明授權專利者。
2、在省級及以上科技作品、科技發明、電子設計、數學建模、英語演講、師範生教學技能大賽等比賽中獲省級一等獎及以上者、獲國家級三等獎及以上者。
3、畢業當年考取碩士研究生或獲得第二學士學位者。
4、畢業當年考取國家機關公務員者。
第十一條成人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辦法按照《許昌學院成人高等教育學士學位授予實施辦法》(院政教字〔2008〕19号)執行。
第五章 授予程序
第十二條在本科階段最後一學期畢業論文(設計)答辯結束後,學生向所在學院領取并填寫《許昌學院學士學位授予申請表》。
第十三條各分委員會依據本實施辦法所規定的學士學位授予條件,對每個畢業生的學士學位授予資格進行審核,填寫《授予學士學位學生名單》、《異常授予學士學位學生名單》和《不授予學士學位學生名單》,經本學院分委員會主任簽字後報送學位辦。
第十四條學位辦對各分委員會上報的初審名單進行審核,并向學位委員會提交複核意見。
第十五條召開學位委員會會議,審定授予、異常授予、暫緩授予及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學位委員會主任在《授予學士學位學生名單》、《異常授予學士學位學生名單》、《暫緩授予學士學位學生名單》和《不授予學士學位學生名單》上簽字後,連同會議紀要交學位辦備案存檔。
第十六條對已授予的學士學位,如發現有舞弊、弄虛作假等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及本細則規定者,經學位委員會複議予以撤銷。
第十七條學位辦向經學位委員會審核通過的學士學位獲得者頒發學位證書。
第六章 學士學位授予異議、複議事項的處理
第十八條在學校公布授予學士學位結果後五個工作日内,對該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向所在學院分委員會提出書面複議申請,由分委員會調查核實;如情況屬實,可在收到申請後五個工作日内以書面形式報學位辦進行複核;學位辦複核後,如認為确有必要,可向學位委員會提請複議。
第十九條學位委員會在收到複議申請五個工作日内進行複議,并将複議結果通知學生所在學院,由所在學院通知到學生本人。
第二十條學校對在學士學位授予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有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原有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由學位辦負責解釋。